德國判 Google 須為 AI 摘要的錯誤負責
德
國
一
項
裁
決
替
A
I
的
責
任
歸
屬
定
了
個
關
鍵
調
子
:
G
o
o
g
l
e
必
須
為
它
A
I
摘
要
功
能
所
產
生
的
錯
誤
負
法
律
責
任
。
資
安
專
家
B
r
u
c
e
S
c
h
n
e
i
e
r
評
論
這
件
事
時
提
出
一
個
乾
淨
的
原
則
—
—
A
I
a
g
e
n
t
就
是
部
署
它
的
個
人
或
組
織
的
代
理
人
,
法
律
上
就
該
這
樣
對
待
。
如
果
一
家
公
司
雇
用
真
人
去
寫
摘
要
,
它
要
為
摘
要
的
錯
誤
負
責
;
換
成
A
I
也
一
樣
。
這
個
判
決
之
所
以
重
要
,
是
因
為
它
堵
死
了
一
條
業
界
很
想
走
的
後
門
:
把
鍋
甩
給
A
I
。
S
c
h
n
e
i
e
r
的
說
法
是
,
要
是
允
許
企
業
用
「
都
是
A
I
出
錯
」
當
免
責
藉
口
,
等
於
白
白
送
給
這
些
公
司
一
份
大
禮
,
讓
它
們
享
受
自
動
化
的
好
處
卻
不
承
擔
自
動
化
的
風
險
。
德
國
的
法
院
顯
然
不
買
這
套
。
放
到
a
g
e
n
t
大
行
其
道
的
當
下
,
這
個
原
則
的
份
量
會
越
來
越
重
。
當
企
業
開
始
大
量
用
A
I
去
回
信
、
寫
摘
要
、
跑
客
服
、
下
決
策
,
每
一
個
動
作
背
後
的
責
任
都
得
有
人
扛
。
德
國
這
一
判
等
於
提
前
立
下
規
矩
:
你
部
署
的
A
I
做
了
什
麼
,
法
律
上
就
當
成
你
自
己
做
的
。
對
所
有
想
用
a
g
e
n
t
省
人
力
的
公
司
,
這
是
一
句
該
記
下
的
提
醒
。
歸剛點評|這判決的原則很對:你派 AI 出去做事,AI 闖的禍就算你的。企業最想要的就是享受自動化、又把出錯推給機器,德國法院直接把這條後路封了。台灣企業導入 agent 前,這筆責任帳要先算清楚。